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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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四期”女职工应核减工作量
岳德亮

  据新华社 浙江企业的女职工今后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期间将得到更为周到的呵护,核减工作量,工资福利却不减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在全省全面推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的行政部门和工会签订,合同中将明确规定,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出,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企业须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